通知公告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08-11-11 点击数:6根据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保障对象
本校在籍大学生(包括符合学生医保规定的港澳台学生、含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条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大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本校有效证件(学生证或一卡通),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藉管理规定注销学藉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四条 医疗保障方式
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费用实行市集中统筹管理;普通门诊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第五条 保障待遇
1.住院费用: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2.门诊大病费用: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燥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这5类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校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负担90%,学生个人自负10%;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校负担80%,个人自负20%。
第六条 学生就医的有关规定
1.普通门诊: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到本校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10%,其余由学校负担。每生每次门诊收挂号费1.00元。
2.转诊:因病情需要转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医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单一般限转一科,有效期为一个月。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会诊除外)。如转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后,学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校医审核同意后方可付款检查。未经转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学生个人负担。转诊仅限于松江定点医疗机构,除非有定点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应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意见,方可转往市区其他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
3.急诊:学生在在校期间发生急病,尤其是在晚间或周末,应在学校附近医疗机构急诊。不得自行去市区医院,否则医疗费用自理。上海籍学生在周末、国定假、寒暑假期间患急病,应在居住地附近医院就诊。外省市籍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发生急病,应在居住地附近正规医疗机构急诊。急诊一般就医一次,不超过二次,继续治疗应归入普通门诊。凡急诊需符合急诊病情,方可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自理。就诊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不包括民办、部队或各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4.住院和门诊大病: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保。学生在本校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到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结算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学生住院登记时将结算凭证第一联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学生在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到校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帐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门诊大病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对因病情需要至非选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外省市学生在寒暑假回家期间因急诊住院,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先自行垫付住院费用,回校后凭病史、发票和明细账单由医务室向医保局申请报销。
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松江区人民医院
5.大学生因休学或教学等原因住在外省市的,如需在当地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向校有关部门汇报备案,所发生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回校后按规定集中到区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6.大学生因休学或教学等原因住在外省市的,如需普通门诊医疗时,应向校有关部门汇报备案,所发生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回校后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的门急诊就医规定
1.在松江校区的学生应在方松街道医院、松江区人民医院或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就诊。
2.居住在市区或外地的学生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上海学生在居住地的急诊报销限于周末、国定假及寒暑假,外省市学生在居住地急诊的报销限于国定假、寒暑假。
在假期内就诊一般仅限急诊、重诊。上述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范围
1.未经校医转诊的普通门诊或未办理手续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的有关医疗费用。
2.虽办理正常手续,但发生的医疗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或其他服务费超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均需自理。
3.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或不在居住地附近医院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的中药费一般不予报销。
4.不符合病情的各种检查、药品等费用需自理。
5.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寒暑假、国定假、周末假在外就医的中医药费、慢性病诊疗费、非急诊重诊的大额(单项>200元)检查费一般不予报销。
7.各类外购药费不予报销。
8.由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
9.各种整容、矫形、保健、健康体检、咨询等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九条学生医疗费报销手续及时间
1.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必须凭病史、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及学生证(或一卡通)经校医审核后符合报销的在校财务处报销。
2.转诊医药费报销:转诊凭证一月有效期结束后,凭转诊单、病史、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学生证(或一卡通)经校医审核后符合报销的在校财务处报销。
3.外省市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病史、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交至校代办人,到区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4.报销时间:每周二下午1:30-4:00
5.医疗费原始收据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1)符合就医管理规定发生的外地住院或大病医疗的费用,原始收据有效期为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内。
(2)普通门诊或急诊的原始收据报销,报销有效期截止次年3月底。
第十条大学生在享受医疗保障时的义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该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冒名使用、谎报冒领医药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应受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试行期间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将适时调整。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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