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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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3

各学院、学生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校将贯彻执行其精神,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抽检。
希望各学院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把论文评审关,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同时请学生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办法》中相关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列入本科生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以加强学风建设。 
请各学院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通知》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学院学位论文的审查环节,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附: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教务处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教育部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2》)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我办决定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察工作是加强学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1. 学位授予单位贯彻落实《办法》、《通知1》和《通知2》,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我办备案等情况;
2. 学位授予单位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3. 学位授予单位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
4.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监管。对于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力的,我办将督促其及时整改,视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撰写《XXX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上述检查重点等内容),于2014年11月27日前报送我办(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联 系 人:白玉
联系电话:021-23117069
电子邮箱:baiyu@tongji.edu.cn
通讯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3303室
邮政编码:200003

附件:《XXX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附件

《XXX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内容要求

一、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概况
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2. 指导教师职责
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
4. 调查和处理程序
5.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1. 基本情况
2. 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
3. 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情况
五、 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机制和办法
1. 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
2. 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探索和创新
3. 存在问题
4. 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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