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14-12-11 点击数:5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院、学生处、相关部门: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于2014年11月进行了修订,根据《关于印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校通字 [2014]7号)文件精神要求,请各学院认真学习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4年12月10日
附:《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实现艺术人才培养的目标,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发布)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改革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扎实基础教育,提升艺术创新性和创造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艺术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已取得入学资格,进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三条 新生须持“准考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病情确已痊愈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及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办理暂缓注册申请。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等申请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注册;
(4)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完成有关手续或交纳相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生效。
第八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办理或逾期两周办理者,除因不可抗力外,按退学处理。
无特殊原因而未注册者,学校有权作出取消学籍的处理。
修业年限与学费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学费按学年预收取。按学分收费标准核实,毕业时统一结算。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则须按超额实际学分补交学费。重新学习课程应在当学期按实缴纳重新学习费用后再行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完成标准修业年限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学校核准,才能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学校批准后,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如下:
(1)学生每次休学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2)学生休学期限以学校核定为准。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予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5)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包括应征入伍的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时须持退伍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复学手续;
(4)休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继续休学的按第十六条处理;
(5)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当学期所修课程通过考核和补考,有超过二分之一课程没有取得学分,由所在学院向其书面提出学业警示。一学年连续两学期收到学业警示者,予以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凡属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4)、第二十条(5)、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情况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包括学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大一、大二学习期间,可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目标,提出一次转专业(方向)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拟转入学院接收,有再次选择专业(方向)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与要求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免修、重新学习与辅修
第三十条 注册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本科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必修课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免修申请,并参加课程免修考核,且考核成绩达到78分(绩点3.0)及以上,才可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记入成绩档案,注明免修字样。未达到者,进入正常选课修读程序,每个学生每学年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免修课程仍需按学分收费。思政类、体育类、军政类、毕业创作(论文)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或缺考、违纪等未取得规定学分,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申请重新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想提高某一门已修课程的成绩(指“D”以上成绩),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重新学习原则上采取跟班上课形式。若跟班重新学习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学校可安排单独开班。
第三十五条 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合作办学、资源共享的精神,学生可按园区相关条例实行跨校课程选修和跨校辅修专业制度,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可,并转换和记载;符合跨校辅修专业规定,修满相关学分,由辅修学校颁发跨校辅修证书。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课以后,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专业实践)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0分计。学校批准的公派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考试,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按缺考处理缓考时间安排同补考。缓考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补考,可申请重新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校规定在时间节点内申请当学期补考一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缺考者、考试违纪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教学大纲规定,不得随意变动。具体成绩评定要求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日历中明示并告知学生。一般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并折算为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Point Average,即GPA)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 百分制 标准 | 90- 100 | 85- 89 | 82- 84 | 78- 81 | 75- 77 | 71- 74 | 66- 70 | 62- 65 | 60- 61 | 补考 及格 | 59及 59以下 |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四十二条 成绩记载
(1)“军政训练”、“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和“社会实践”为必修课目,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不计入平均绩点。
(2)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核相同。
(3)获免修资格的课程成绩按实分记载,并标注免修字样。
(4)重新学习成绩按实记载,采用最高成绩覆盖原则。
(5)补考成绩,合格记为“60”,不合格按实记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与我校协议的他校修读与其本科生学分制教学计划相似的课程,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四十四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缺考者、考试违纪者,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计,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有关教育教学活动,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擅自不上课、不参加有关活动者,一律以旷课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学。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艺术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请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将学生的在校情况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档。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生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内未修完本科生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履修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可申请结业。结业者在修业年限内,可按有关规定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标准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未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包括开除学籍),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详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五十六条 本科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可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 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双休日和节假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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