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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3

各学院、部门、中心及进驻学校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秩序,学校制定了《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规定,学校各大门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规范管理校内(含宿舍区)电动自行车,将禁止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入校。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所在单位师生,并请尊重、配合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

 

院务部

2015年4月28日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内电动车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良好的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在学校内(含宿舍区)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临时进入学校内的电动车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必须挂有政府发放的牌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安全性能必须保持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电动车在校园内应遵守《上海视觉艺术学校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电动车实行校园准入制,电动车驾驶人员需随身携带学生证、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没有相关证件的禁止在校内骑行。临时进入学校内的电动车需在门岗说明理由、登记后方能进入校园。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交通压力大小控制电动车校内通行,当交通压力过大时可视情况停止电动车校内通行或实行其他管制措施。

    第七条  学校及宿舍楼内不得擅自进行电瓶充电,禁止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校内教职工电动车充电应到指定地点进行规范性充电。

    第八条  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不准逆行。

    第九条  电动车在院内一律限速15公里/小时。校内通行凡超速50%及以上的电动车骑行人员,将交由各车主所在部门或学校处理。

    第十条 电动车驾驶人员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上海视觉艺术学校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堵塞交通;

    (二)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车;

    (三)一辆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不含驾驶员);禁止使用电动车拖带车辆;

    (四)不准酒后驾驶;驾驶电动车时严禁打电话;

    (五)不准双手撒把骑车,电动车之间不准相互追逐、打闹;不准并排驾驶电动车;

    (六)电动车载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七)要在确认自己有能力安全驾驶电动车的情况下,方能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

    第十一条  电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停放。在锁好车把锁和车轮锁的情况下在校园内不要开启电动车警报器,如无故报警的要主动关闭警报器,若影响到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保卫处将进行关闭、断电等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电动车占道从事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  废旧电动车经学校公示后,仍未被领回的,作无主车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只限校内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果国家、上海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二O一五年四月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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