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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18-05-15    点击数: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艺术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支持教学条件改善和基础建设;支持文化艺术活动建设;支持校友会活动;支持各类公益活动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捐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如属限定性捐赠,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以适当方式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在学院捐赠墙上刻录名字。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鼓励所有关心与支持基金会发展的社会机构和个人为基金会提供资助信息并牵线,凡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基金会将予以筹资工作经费,实物捐赠也将给与相应的筹物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修订,经理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学科建设:资助基础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学校建设与发展: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设备和信息设施,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发展基金、校长奖励基金、校友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艺术类学校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各方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置项目管理部门,所有接受捐赠的管理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布置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批准后施行;

2、提供捐赠与受赠的协议文本,审核和办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3、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受赠单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组织实施捐赠资助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及审批工作;

5、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6、定期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项目进行情况。

7、基金会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捐赠资金的运作管理,通过合法规范、安全有效的运作,使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项目须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填写《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和实施需报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制订,经理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奖学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立奖学金,规范对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将用于奖励优秀学子,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早日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娴熟技能和文化底蕴的复合型艺术设计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立奖学金。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系级奖学金两类。校级奖学金是指获奖学生范围不少于两个院系的奖学金。院系级奖学金是指获奖学生范围为单个院系的奖学金。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个人和企业团体设立校级奖学金捐赠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奖学金捐赠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按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条例颁发捐赠证书及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的专项账户。

第九条   奖学金冠名规则

1. 校级奖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金”。

2. 院系级奖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院(系)”,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金”。

3. 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4. 所有冠名需经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有关单位审批通过。

第十条  捐赠人设立冠名奖学金无需提供管理费。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

第十二条   奖学金设奖标准:每人每年最低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最高一般不高于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在校表现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设立应就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管理办法、组织评奖办法等,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基金会对所有奖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奖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奖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六条   所有冠名奖学金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在当年9月10日前交付捐赠款,超过此限的归入下一学年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奖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学生处、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复旦大学相关的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其中校级奖学金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组织校级奖学金联合颁奖大会,邀请设奖单位代表出席,并向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校级奖学金证书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统一印制并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专用章,同时公布当年奖学金所有获得者的姓名、年级和等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修订,自理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助学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立助学金,规范对助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将用于帮助品学兼优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立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设立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

第六条  助学金分为校级助学金和院系级助学金两类。校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不少于两个院系的助学金。院系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为单个院系的助学金。

第七条  捐赠者可以要求为助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个人和企业团体设立校级助学金捐赠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助学金捐赠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按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条例颁发捐赠证书及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的专项账户。

第九条  助学金冠名规则

1. 校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2. 院系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院”,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3. 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4. 所有冠名需经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有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十条  设立助学金无需额外提供管理费。

第十一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即到即评。

第十二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低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最高一般不高于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助学金的受助条件。

第十四条   助学金的设立应就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金用途、管理办法等,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基金会对所有助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助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助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第十六条   各类助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学生处、以及相关院系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相关的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八条   助学金一般不举行颁发仪式,但可根据捐赠人要求组织小规模的受助学生见面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修订,自理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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