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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章程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20-10-13    点击数:5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基金会监事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超过(含)三人以上成立监事会,且为单数组成,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不可超过两届。

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与基金会无关联的社会人员担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监事会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凡属《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应有监事列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见证整个过程。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发展方向、内涵文化,有公益精神;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五)监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事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基金会理事、理事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等,不得担任基金会监事会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监事对基金会的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有知情权,对理事会日常活动及换届、成员增减等有监督权:

(一)依法监督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按《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本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积极参与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发挥好监督职能;

(四)当遇到基金会理事会决策违法、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应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收到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的邀请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基金会理事单位、捐赠企业或其他企业、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监事若正式请辞,必须等待监事会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

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见证过程的职责,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如发现在理事会形成重大决议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见本章程第三章规定)。

(五)维护和保障基金会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本机构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议章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章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原则上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有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其他相关事项。

如监事长任期内出现重大疾病(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的,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商讨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

第十条  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监事会提交由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监事应事先提出临时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正式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监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后,不得无故提前、延期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延期或取消会议的,由监事会秘书(机构)及时通知各位监事,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相关记录资料,由监事会秘书(机构)负责建档和永久保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监事长请假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监事会秘书(机构)负责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并建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或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及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五)参会监事的签名。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会办事机构设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1号楼311室。

第四章 监事会换届章程

第十七条  监事提名

(一)基金会理事单位代表。

(二)捐赠企业或其他企业推荐代表。

(三)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推荐代表。

(四)热心社会公益和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

(五)监事长的提名和产生。监事长可由理事单位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从提名担任监事者中推荐,并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选举。由本届监事会根据提名,推选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届内监事变更。

在一届监事任期内,原则上监事人员的变化,须经基金会理事单位、捐赠企业或其他企业、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如遇到本章程第二章第七条描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相关原则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本章程与《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修订稿有任何冲突之处,以《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修订稿为准。如本章程未予以规定的,则以《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修订稿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6日第一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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