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20-10-13 点击数:5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其宗旨是:为推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高等艺术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
第一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高等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支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捐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引进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科研奖励;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机构、学院、专业。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四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质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学院、专业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放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与学校科研机构,学院、专业负责人协商,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非限定性资金进入基金会,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项目管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年度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需以基金会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被纪念者,或单位、公司简称。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七条 捐赠协议的审核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署;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签署。
第八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
第九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部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对于捐赠数额比较大(协议金额在500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应提交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设立专项基金。
由理事长与捐赠方代表签署《专项基金协议书》,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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