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20-10-13 点击数:5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范围——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财务部对本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应注意办理货币资金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的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办公,遵守纪律,客观公正。
第四条 财务审核人员应对支出的相关票据、单证、附件是否齐备,批准范围和权限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进行认真审核;申请人对财务审核人员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财务审核人员有权予以拒付。财务审核人员经复核确认无误后,交相关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入账。有关财会人员应对各自承办的业务负责。
第五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基金会对个人费用报销的业务,要求受款人提供校园一卡通,由财务人员将报销款项通过财务专用POS机直接刷入受款人的卡内;学校对单位付款业务超过一定限额,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方的银行帐号,由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流,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用基金会银行账号办理基金会财务以外的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现金库存限额设定为五万元,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箱,确保安全。
第七条 基金会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校财务主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指定专人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进行认真核对,并报财务负责人审阅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加强对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九条 对银行预留的印鉴分别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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