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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教育基金会    时间:2020-10-13    点击数:7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的价格以及收费标准;

2、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长、理事、理事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监事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2、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3、向关联方有偿代理或服务;

4、向关联方有偿租赁;

5、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或委托投资;

7、关联双方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2、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3、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2、关联方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关联方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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